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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呼伦贝尔学院

主题:呼伦贝尔学院与学术不端行为 版权: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4/04/16 阅读量: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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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呼伦贝尔学院了解,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学院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呼伦贝尔学院实际,特制定《呼伦贝尔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详情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 在我校学习、工作的以呼伦贝尔学院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其他学者和外聘教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科学道德规范.
第三条 所有教职员工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应严格自觉遵守下述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侵吞他人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伪造、篡改实验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
(四)为拼凑注释的数量,随意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按照所在学科惯例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发布或为个人、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院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工作.
(二)学院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学院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学院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情节严重者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
(五)学院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要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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